2.13 認識《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背景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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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國安法》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或《港區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二、《香港國安法》訂立的背景

1. 國家安全風險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特區政府就國家安全立法,但2003年卻胎死腹中,使特區一直缺乏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

最近幾年,香港有人藉反對政府施政而作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例如2014年的「佔領行動」和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干擾市民的日常生活;有人甚至提出「香港獨立」的主張,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 立法決定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及《基本法》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3. 法律制定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香港國安法》,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行政長官公布於當天晚上11時起在香港特區實施。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公布特區實施《香港國安法》 資料來源:新聞公報(2020-07-01)

三、《香港國安法》訂立的主要目的

《香港國安法》訂立的目的是:

  1. 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針。
  2.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3.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4. 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四、《香港國安法》所規範的四項犯罪行為的基本含義

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國安法》分為六章,其中第三章「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行為。

1. 分裂國家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

2. 顛覆國家政權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

3. 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4.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重點解說

  1.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特區政府就國家安全立法,但2003年卻胎死腹中,使特區一直缺乏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
  2. 2014年的「佔領行動」和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干擾市民的日常生活;有人甚至提出「香港獨立」的主張,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3.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行政長官公布於當天晚上11時起在香港特區實施。
  4. 《香港國安法》針對的四項罪行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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