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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或《港區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特區政府就國家安全立法,但2003年卻胎死腹中,使特區一直缺乏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
最近幾年,香港有人藉反對政府施政而作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例如2014年的「佔領行動」和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干擾市民的日常生活;有人甚至提出「香港獨立」的主張,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及《基本法》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香港國安法》,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行政長官公布於當天晚上11時起在香港特區實施。
《香港國安法》訂立的目的是:
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香港國安法》分為六章,其中第三章「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行為。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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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香港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