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 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以及知道《香港國安法》所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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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國安法》的主要內容

《香港國安法》共有六章六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1. 制定《香港國安法》的目的;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於國家安全的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3. 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4.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5.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有效遏止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行為和活動,有助香港社會回復穩定,經濟重新發展。

二、政府的職責

政府為人們管理各項社會事務,例如醫療、教育、房屋、交通、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一個組織健全的政府,有助維持社會的運作和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分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其下各有不同的部門,處理不同的社會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是由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和配合,司法獨立。

四、行政機關的職能和運作

1. 組織

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與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十五個決策局(和局長)、各個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組成特區的行政機關。

2. 職能和運作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制定和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行政長官和各司長各有不同的職責。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的主要職責是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代表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主持行政會議等。

政務司司長:
政務司司長是特區政府的首席主要官員,負責為政府制定政策並予以推行。在協調政策,尤其在涉及多個決策局的事務上,擔當重要角色。

財政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的主要職責是督導財經、金融、經濟、貿易及發展等範疇內的政策制定和實施。

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掌管律政司,負責刑事檢控工作、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行政長官和各司長下還有十五個決策局局長,掌管各決策局,負責制定政策和提出法案,轄下各部門則負責執行法例和政策,以及直接為市民提供服務。

律政中心
律政中心

五、立法機關的職能和運作

1. 組織

立法會香港的立法機關,設有九十個議席。議員由不同形式的選舉產生,代表市民和不同團體的聲音。

2. 職能和運作

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等。立法會亦可向行政長官提出彈劾,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會參與法例的制定,兩者的工作互相配合。法案由行政機關擬訂後,便向立法會提交,立法會會進行審議。法案須得到立法會通過,交回行政長官簽署,並刊登於憲報內,才可以正式成為法例。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大樓

六、司法機關的職能和運作

1. 組織

司法機關主要由各級法院和審裁處組成,負責審理不同的案件。

  • 終審法院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負責處理高等法院的上訴案件。
  • 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原訴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以及除終審法院外各級法院的上訴案件。
  • 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審理較嚴重的刑事案件,可判處最長七年的監禁刑期。
  • 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處理較輕微的案件,判處的刑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 審裁處:處理不同的申索或事宜,包括競爭事務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
  •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為一些死亡個案展開研訊。
終審法院大樓
終審法院大樓

司法機關的首長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他在執行行政職務時,由司法機構政務長提供協助。

2. 職能和運作

司法機關負責審理案件,聆訊一切檢控案件和民事訴訟,其中包括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司法機關也負責解釋法律,維護法治精神。司法機關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受行政或立法機關干涉。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1. 法律依據

根據《香港國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 負責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香港國安委」),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香港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香港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香港海關關長等。此外,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律政司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是專門執行《香港國安法》的部門。

重點解說

  1. 《香港國安法》的內容包括制訂法案的目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以及相關法律程序。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是由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和配合,司法獨立。
  3. 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與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十五個決策局(和局長)、各個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組成特區的行政機關。
  4. 立法會香港的立法機關,設有九十個議席。議員由不同形式的選舉產生,代表市民和不同團體的聲音。
  5. 司法機關主要由各級法院和審裁處組成,負責審理不同的案件。
  6. 根據《香港國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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