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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擁有以下的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
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參加工會和罷工的權利;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通訊自由;
信仰自由;
遷徙自由;
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婚姻及生育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尊重保障人權這原則,不會影響市民正當行使言論自由,包括批評施政或官員等一般言論。必須指出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某些個人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的。
《香港國安法》只約束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分別是法律定義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居民或新聞工作者在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時,只要不觸犯法律定義的上述四項國家安全罪,就毋須擔心。基於以上原則,《香港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的人。
「法治」是指規限在香港特區如何行使權力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則。依據法治原則,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藉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所表述的法律。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
2. 司法獨立
法院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若要法院大公無私地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至關重要。
3. 政府權力受法律約束
法治的另一涵義見於用以限制酌情決定權的規則體系,政府不能酌情決定權擁有不受限制的。為此,法院制定指引,務求確保法定權力不作偏離立法機關原意的用途。這些指引關乎行政權力的本質和行使程序。在政府決定作出之前,受影響一方應獲申述的機會。
4. 尊重法院裁決
政府、企業及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而法院就某案件所涉法律作出的裁決,除非經上級法院推翻或撤銷,否則具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制定《基本法》,當中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在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下,本港繼續奉行法治。
《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基本法》中也有規定香港居民權利和義務的條例,主要見於第三章。
1. 香港居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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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擁有居留權,他們主要可以分為下列兩類人士:
| 中國公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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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中國公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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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居民的義務
關於香港居民的義務,《基本法》中只有一條,就是第42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日常生活中,香港居民負有的責任和義務主要有以下各項:
有些義務是由法例明文規定,例如:納稅及遵守交通規則。另一些義務是我們享用權利時,為了同時保障他人的權利而出現的,例如:維持公共衞生。
還有一些義務,如登記做選民,不履行的話並不違法。這是道德義務,並不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而是出於社會的道德標準。
每個人都有權利和自由做自己喜歡的事,但試想想,如果一個人在街上大叫大嚷,享受自己的自由時,其他人會怎樣?
根據《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我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不過,自由不是絕對的,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的同時,亦要尊重他人的權利,否則便是放任的行為,甚至有可能觸犯法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某些個人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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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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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認識《憲法》的地位及其與《基本法》的關係,明白《香港國安法》無損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
| 2.了解主要法治原則,明白《憲法》、《基本法》如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規範他們要遵守的義務。 |
| 3.了解所有的權利和自由並非全無限制,享用權利和自由,亦同時負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