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外國立法相比,《香港國安法》有以下特點:
1. 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上秉持更高標準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2. 在打擊犯罪時聚焦更小範圍
只針對四種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極少數犯罪分子,不同於外國的國安法例條款眾多,覆蓋面很廣泛。例如英國,就有超過250部與反恐相關的法律、規章、命令。
3. 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
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的同時,充分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充分考慮了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4. 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
《香港國安法》明確特別行政區擔負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工作由特別行政區承擔,絕大多數案件交由特別行政區辦理。而在外國,國安法的執行每由中央政府統一處理。例如美國,調查檢控都由聯邦政府統一指揮,絕大多數國安案件為聯邦專屬管轄,由聯邦法院審理。
父母為了讓你好好應付學業,或許會限制你玩耍的時間。但是為了讓你身心健康發展,又要容許你有娛樂的時間。凡事都要作出平衡,不能走極端。人權和自由是寶貴的,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限制了人的權利和自由。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的施行就要遵循法治原則,包括:
1. 罪刑法定
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 無罪推定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
3. 一事不再審
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
4. 保障公平審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5. 不具追溯力
《香港國安法》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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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權利和自由,履行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