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問卷中...
《香港國安法》有以下規定:
任何人在香港特區內(包括在香港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香港發生,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區內犯罪。
在上述第36到38條裏,訂明了《香港國安法》適用人員與情事,說明該法管轄的範圍不只是在香港的港人。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境外,無論是否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只要從事法案禁止的行為,皆屬觸犯《香港國安法》。
境外人士鼓動外國制裁香港,可能因而入罪,以致在入境後遭到拘捕。而除了香港境內,相關執法單位進行逮捕的地點,也包括香港註冊的航空器(例如:國泰航空)與船隻。
父母為了讓你好好應付學業,或許會限制你玩耍的時間。但是為了讓你身心健康發展,又要容許你有娛樂的時間。凡事都要作出平衡,不能走極端。人權和自由是寶貴的,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限制了人的權利和自由。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的施行就要遵循法治原則,包括:
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
《香港國安法》分為六章,其中第三章「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行為。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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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透過《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模式,了解《憲法》和《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
| 2.了解如何構成《香港國安法》所規範的四項犯罪行為。 |
尊重《香港國安法》、恪守《香港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