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 認識《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法治的觀念和原則,進而探討和反思維護國家安全的意義

載入中...

載入問卷中...

一、《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

《香港國安法》有以下規定:

第36條(屬地管轄權)

任何人在香港特區內(包括在香港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項在香港發生,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區內犯罪。

  • 第37條(屬人管轄權):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 第38條(保護管轄權):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在上述第36到38條裏,訂明了《香港國安法》適用人員與情事,說明該法管轄的範圍不只是在香港的港人。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境外,無論是否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只要從事法案禁止的行為,皆屬觸犯《香港國安法》。

境外人士鼓動外國制裁香港,可能因而入罪,以致在入境後遭到拘捕。而除了香港境內,相關執法單位進行逮捕的地點,也包括香港註冊的航空器(例如:國泰航空)與船隻。

香港註冊的航空器
香港註冊的航空器內,也可逮捕觸犯《香港國安法》的人

二、《香港國安法》體現的法治原則

父母為了讓你好好應付學業,或許會限制你玩耍的時間。但是為了讓你身心健康發展,又要容許你有娛樂的時間。凡事都要作出平衡,不能走極端。人權和自由是寶貴的,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香港國安法》限制了人的權利和自由。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的施行就要遵循法治原則,包括:

  1. 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 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
  3. 一事不再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
  4. 保障公平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5. 不具追溯力:《香港國安法》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法治原則示意圖
為了保障人權和法治,《香港國安法》的施行就要遵循法治原則

三、《香港國安法》的四項犯罪行為

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

《香港國安法》分為六章,其中第三章「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行為。

1. 分裂國家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 (1)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 (2)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 (3)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

2. 顛覆國家政權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3)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 (4)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以上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屬犯罪。

3. 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 (1)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 (2)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 (3)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 (4)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 (5)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4.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 (2)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3)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4)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5)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重點解說

  1. 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在香港境外,無論是否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只要從事法案禁止的行為,皆屬觸犯《香港國安法》。
  2. 為了保障人權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的施行遵循重要的法治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公平審訊、不具追溯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香港國安法》針對的四項罪行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想一想

載入中...

載入問卷中...

Description

達成目標
1.透過《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模式,了解《憲法》和《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2.了解如何構成《香港國安法》所規範的四項犯罪行為。
價值觀及態度

尊重《香港國安法》、恪守《香港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