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香港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把《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刊憲公布實施。這次立法為完善香港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制度踏出歷史性的一步。
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履行有關職責: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另外,特區政府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所有香港市民均有責任尊重和維護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核心的憲制秩序,保障國家安全。
《憲法》對維護國家安全有一系列明確的規定,分佈在「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章節。
《憲法》序言描述了捍衛國家獨立、爭取民族解放、維護國家安全的奮鬥歷史,強調「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總綱第28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中,以較大篇幅規定了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根據《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的責任。特區有憲制責任按《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第42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基本法》附件三收錄了《香港國安法》,當中針對妨礙國家安全的四宗罪,予以禁止。
答案:1. 第十八條、附件三 2.《基本法》 3. 安全、榮譽、利益 4. 香港市民 / 中國公民 5. 社會秩序、叛國 6. 維護國家統一、全國各民族團結 7. 安全、榮譽、利益 8. 祖國、侵略 9. 第二十三條 10.(1)叛國(2)分裂國家(3)煽動叛亂(4)顛覆中央人民政府(5)竊取國家機密(6)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7)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