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多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各有不同的職能,致力維護國家安全。
香港國安委於2020年7月3日成立,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接受國務院監督和問責。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香港國安委建立的協調機制負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之責。
香港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家安全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
香港國安委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五條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香港國安委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並將列席香港國安委會議。香港國安委的職責為以下三項:
香港國安委開支由政府直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警務處根據《香港國安法》設立國家安全處,於2020年7月1日正式成立。國家安全處主要負責以下職務:
律政司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任何人士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理由,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訴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答案:1.(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2.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主要負責以下職務:(1)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2)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3)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4)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5)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6)執行《香港國安法》所需的職責。3. 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4.(1)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國家安全處相關人員偵辦國安犯罪事件時,有權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者,進行截取通訊、秘密監察、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回答問題、提供資料、移除訊息等動作。(3)民眾就「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主題,揮舞旗幟、呼喊口號或發表演說,均涉及煽動、教唆、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罪嫌,不論明示或暗示,都有可能觸法。警方將立即制止,違者將面臨刑事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