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的適用範圍

課前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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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說:

★在香港,版權法沒有給予任何人權利去管制個人的肖像。

★照片的版權擁有人擁有複製、透過網絡公開發表複製品的權利,而相中人無權阻止,除非做法違反其他法例條文。

★職員協助僱主拍攝,由於創作的作品是在受僱期間產生,使用到公司的器材,所以版權一般是屬於僱主,而非職員。

學習活動:版權法

學習活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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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說:

★原創作品會自動賦予版權,受版權法保護,毋須申請。共同創作者亦會視為版權擁有人。

★版權法涵蓋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版等類型。

★版權作品的保護期並非永遠,能否追溯創作者身分會影響保護期限。例如:創作者身份不明的話,會由作品完成或首次面世該年年終起計50年;已知創作者身份的話,會從創作者去世後50年起計。

★在版權保護期內,未徵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就向公眾發放、租賃、廣播、放映、播放或表演版權作品、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品、製作翻譯本都是侵犯版權的行為。

★換言之,當超出版權作品的保護期,或徵得版權擁有人同意下使用該版權作品,即不屬於侵犯版權。


學習活動(2)

2)透過影片,學習意念並不在版權法的適用範圍,以及評估侵犯版權時要考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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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說:

★ 無形的意念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只有當意念成為有形的原創作品後,才會受到保護。因此,使用相同內容及風格的表達方式,就有侵犯版權之嫌,除非能夠提供沒有複製的證據。

★ 將平面作品複製成立體作品,亦屬侵犯版權的行為,反之亦然。

★ 在評估有否侵犯版權時,要視乎有否獲得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該版權作品是否不在保護期內,以及是否只有使用版權作品的創作意念。


學習活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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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說:

★ 版權法容許教師或學生在教授或修讀指明課程時,在必須符合「公平處理」原則的前提下,按照目的及作品的性質,公平地使用或處理合理份量的版權作品。處理時亦要考慮對該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 享用「公平處理」的豁免時,必須正確地確認作品的名稱及作者。

價值觀:

★ 我們在享受他人創作的同時,不應該侵犯版權擁有人的合理權益,令他們無法獲得辛勞創作後的回報。只有在尊重版權的環境下,才能夠鼓勵創作者儘情發揮創意。


總結:

★ 由學生總結以下要點:

i) 誰是版權擁有人(相中人?/工作期間產生創作的僱員?/共同創作者?);

ii)版權法的適用範圍;

iii)教學及學習用途中的「公平處理」原則;及

iv)版權對保護創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