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這是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的重要依據。所謂「一國兩制」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香港特區的「特殊性」在於不像內地其他地方行政區域那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而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香港在英國管治時代的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都予以保留。然而,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是中央與地方關係,這一點則沒有不同。
《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體現在對《基本法》的實施和授權的監督。
1. 中央對行政管理權的授權和監督:
- 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委任。
- 特首依照《基本法》對中央和香港特區負責。
- 特首每年定期向中央述職。
- 特首要執行中央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行政長官的負責對象有兩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
- 行政長官不僅是行政機關的首長,代表行政機關,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 中央對立法權的授權和監督:
- 香港立法會訂立的法律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對涉及《基本法》中央權力條款的立法要進行審查,並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發回。
-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
- 香港回歸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原有法律進行審查,除與《基本法》抵觸外,予以保留作為香港特區的法律;之後再發現有法律抵觸《基本法》,依據《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修改或停止適用。
3. 中央對司法權的授權和監督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和授權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
- 國家法律解釋權被授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