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範疇三 > 4.13 加深認識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頭等大事,各個國家都有就維護自己的國家安全立法

4.13 加深認識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頭等大事,各個國家都有就維護自己的國家安全立法

4.13 加深認識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國家的頭等大事,各個國家都有就維護自己的國家安全立法

開學第一天,老師每每會先向全班說明上課時的規矩。老師是決定這些規矩的話事人,也就是說,擁有對班級的話事權。有些老師也可能下放權力,讓學生共同議定一些規則,但最終的權師。

中央和香港的關係也是這樣,中央相當於老師,香港相當於學生,中央對於香港的管治有管治權。《香港國安法》的立法,也體現了這種關係。

一、《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予以推進

  1. 第一步:作出決定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5.28決定》),就相關問題作出若干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1. 第二步:實行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結合香港特區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法律,並將相關法律列入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二、立法模式說明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國家安全直接關乎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屬於中央事權,從來不屬於香港特區「一國兩制」下的自治範圍,而中央政府對其所有地方(包括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也負有最大和最終責任。

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作出《5.28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建立《香港國安法》,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

有關立法遵循五項基本原則,包括: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 「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堅決反對外來干涉、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香港國安法》列於《基本法》附件三內。《基本法》第十八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基本法》第十八條進一步指出可列於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以示「兩制」有別。至於《香港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例,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列入附件三在港公佈,則顯示香港與內地同屬 「一國」之內,體現香港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

三、其他國家國安法例的規定

通過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某些個人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的。國家安全法不是香港或中國內地獨有,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措施,美國亦然。

有鑑於2001年美國發生「911」恐怖襲擊,造成近3,000人死亡,時任美國總統布殊,通過了一系列反恐法案,宣布展開「反恐戰爭」,國家情報單位的活動亦顯著增加。

911事件圖片
911事件是2001年9月11日發生於美國的一系列恐怖攻擊,造成約三千人死亡,逾六千人受傷

美國國會旋即通過《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 2001)《反恐怖主義、犯罪及安全法案》(Anti-terrorism, Crime and Security Act, 2001)、《國際洗黑錢消除和反資助恐怖分子案》(the International Money Laundering and Abatement and Anti-Terrorist Financing Act, 2001),以及《預防恐怖主義法案》(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 2005)、《被拘押者處理法》(Detainee Treatment Act, 2005)等相關反恐法案。

「911事件」發生後約一個多月,美國於2001年10月26日實施《愛國者 法案》,擴張情報部門及調查機構的權力,有權對任何與恐怖活動相關的信息進行調查,有權監聽和搜集公民個人的電話、電郵通訊、醫療、財務等記錄,並且有權拘留、驅逐被懷疑與恐怖活動有關的外籍人士。美國財政部長的權限亦得以擴張,以加強控制、管理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動,特別是針對與外國人士或政治體有關的金融活動,包括制止恐怖主義組織的融資活動、加強反洗黑錢等。

另外,美國又於2002年成立「國土安全部」,聘請近20萬名僱員,進行防止國內恐怖活動,以及邊境管制、情報統籌、緊急應變等工作。至2007年,美國又啟動「稜鏡計劃」(PRISM),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實施網絡監控計劃。這項計劃能夠對即時通訊和既存資料進行深度監聽,容許監聽任何在美國以外地區使用參與計劃公司服務的客戶,或是任何與國外人士通訊的美國公民。

重點解說

  1.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予以推進。
  2.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說明國家安全直接關乎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屬於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
  3. 《香港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例,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列入附件三在港公佈,則顯示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國」之內,體現香港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
  4. 國家安全法不是香港或中國內地獨有,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措施。
  5. 「911事件」發生後約一個多月,美國於2001年10月26日實施《愛國者法案》,擴張情報部門及調查機構的權力。
  6. 美國又於2002年成立「國土安全部」。
  7. 至2007年,美國又啟動「稜鏡計劃」(PRISM),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實施網絡監控計劃。

想一想

  1. 國家安全直接關乎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屬於__________事權。
  2.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採取「__________」的方式,分__________步予以推進。
  3.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作出__________,授權__________建立《香港國安法》。
  4. 《香港國安法》列於《基本法》__________內,屬於__________法律。
  5. 為甚麼《香港國安法》要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後才立法?
  6. 美國總統布殊為甚麼展開「反恐戰爭」?
  7. 《愛國者法案》與「稜鏡計劃」(PRISM)有哪些與個人自由相抵觸的地方?
  8. 承上題,為甚麼上述規定會被容許?

答案:1. 中央 2. 決定+立法、兩 3. 最高、《5.28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 4. 附件三、全國性 5. 國家安全直接關乎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屬於中央事權,而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故此,由其作出決定才立法,正體現了中央的權力。 6. 2001年美國發生911恐怖襲擊,造成近3,000人死亡。 7. 情報部門及調查機構有權對任何與恐怖活動相關的信息進行調查,有權監聽和搜集公民個人的電話、電郵通訊、醫療、財務等記錄,並且有權拘留、驅逐被懷疑與恐怖主義有關的外籍人士。美國財政部長的權限亦得以擴張,以加強控制、管理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動,特別是針對與外國人士或政治體有關的金融活動,包括制止恐怖主義組織的融資活動、加強反洗黑錢等。稜鏡計劃能夠對即時通訊和既存資料進行深度監聽,容許監聽任何在美國以外地區使用參與計劃公司服務的客戶,或是任何與國外人士通訊的美國公民。 8. 通過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某些個人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維護國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的。

學習回顧

Description

達成目標

  1. 分析《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2. 了解其他國家的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