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範疇三 > 4.15 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運作

4.15 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運作

4.15 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運作

熱身站

香港政府總部

1. 這是甚麼地方?位於香港哪一區?

 

2. 上述建築是特區政府(三司)和個政策局的辦公地點。

3. 特區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甚麼?這與維護國家安全有甚麼關係?

 

答案:1. 香港政府總部,位於金鐘。     2.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十五     3. 特區政府主要負責維持香港政治、經濟、社會體系平穩運作,這可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維護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安全。

特區政府負責特區的管治,對香港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的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亦有責任確保《香港國安法》得以順利執行。

一、特區政府的管治特色:行政主導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分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其下各有不同的部門,處理不同的社會事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是由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和配合,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會參與法例的制定,兩者的工作互相配合。

 

倘若政府有意提出新增法律或修改現行法律,相關的政策局通常會首先諮詢因實施有關建議而可能受到影響的各方及立法會的有關事務委員會,然後要求律政司把有關建議草擬成為法案,之後再把該法案提交行政會議審議。在行政會議批准後,政府將表明有意提交法案的預告送交立法會秘書。該法案隨後會在《憲報》刊登及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須得到立法會三讀通過,交回行政長官簽署,並刊登於《憲報》內,才可以正式成為法例。

 

另外,立法會議員也有權提交法案。議員法案須附有由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簽發的證明書,才可送交立法會秘書。

 

行政機關以行政長官為首,下設三司十五局,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统领。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總部內十五個決策局執行。

 

香港奉行司法獨立。司法機關主要由各級法院和審裁處組成,負責審理不同的案件,聆訊一切檢控案件和民事訴訟,其中包括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司法機關也負責解釋法律,維護法治精神。司法機關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受行政或立法機關干涉。

第六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合影
第六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合影資料來源:新聞公報(2022-06-19)

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運作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主要有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和律政司。另外,中央政府亦在特區設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

打個比方來說,駐港國安公署就好比欽差大臣,代中央政府監察香港的國安工作;香港國安委就像開封府的顧問團,負責為國安政策出謀劃策;而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就像開封府的巡捕,負責辦理國安案件。

1.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

這是根據《香港國安法》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於2020年7月3日成立,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接受國務院監督和問責。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以下三項:

  1.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2. 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3. 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另外,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香港國安委建立的協調機制負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之責。

香港國安委開支由政府直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香港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家安全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為國安委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秘書長領導。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一職,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2.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

警務處根據《香港國安法》設立國家安全處,於2020年7月1日正式成立,由一位警務處副處長擔任主管,是行動及管理以外的第三位副處長。

國家安全處主要負責以下職務:

  1. 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2.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3.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4. 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5. 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6. 執行《香港國安法》所需的職責。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擁有下列權力:

  1. 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2. 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3. 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4. 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5. 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6. 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7. 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3. 律政司

律政司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任何人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為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若原訴訟法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則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4. 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於2020年7月8日成立,是中央人民政府繼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解放軍駐港部隊後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

公署的職責為:

  1. 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 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
  3. 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4. 按《香港國安法》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公署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接受國家監督機構監督。公署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在工作層面與特區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署在出現以下情形時,經該署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將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1.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2.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3.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公署及成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特區政府管轄,執行職務的人員及車輛不受特區政府執法機關的搜查、扣押。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在任命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和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前,行政長官必須書面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

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揭牌儀式
2020年7月8日,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揭牌儀式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2020-07-08)

重點解說

  1. 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是由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和配合,司法獨立。
  2.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都會參與法例的制定,兩者的工作互相配合。法案由行政機關擬訂後,便向立法會提交,立法會會進行審議。法案須得到立法會通過,交回行政長官簽署,並刊登於《憲報》內,才可以正式成為法例。
  3. 行政機關以行政長官為首,下設三司十五局,分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统领。
  4. 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香港國安委建立的協調機制負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之責。
  5. 警務處根據《香港國安法》設立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6. 律政司設有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

想一想

1. 細閱2021年10月20日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在立法會就《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節錄),嘗試從中了解特區政府的管治和決策過程,然後回答問題。

主席,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鄭泳舜議員和各位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所付出的努力和支持,令《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及迅速完成。我亦衷心感謝剛才發言議員的支持及意見。

政府關心「劏房」住戶的生活

政府一直關心「劏房」住戶的情況。「劏房」住戶大多為低收入人士或家庭,除了需要承擔高昂租金,還要接受租約內可能存在一些不利租客的條款。此外,有部分業主沒有與租客簽定正式的書面租約,單憑口頭協議往往未能釐清業主和租客各自的權責,因而引致不必要的糾紛。

 

「劏房」租戶所面對的困難,社會是不能漠視,政府認為有需要實施「劏房」租務管制,並在今年七月初向立法會提交了相關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建議的租務管制措施涵蓋多方面,包括:根據《條例草案》,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兩年。除非在《條例草案》指明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此外,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的權利,從而享有總共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

《條例草案》限制規管周期中次期租賃的租金加幅,規定須參照差餉就所有類別的私人住宅單位編製及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變動,以每兩年15%為上限。就此,因應議員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強烈關注,以及為向分間單位的低收入租戶提供更多保障,我稍後將提出修正案,將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上限由15%降低至10%。

議員關注沒有規管起始租金

我們明白,部分議員關注現時《條例草案》沒有規管起始租金,「劏房」業主因而可能會嘗試先行加租,以圖抗衡續租時的加租限制,因此促請政府應考慮盡快規管「劏房」的起始租金。由於現時估計有超過110,000間「劏房」,特徵各有不同,決定起始租金時理應考慮每間「劏房」的特徵,而個別「劏房」的租金水平受眾多因素影響,即使位於同一單位內,各間「劏房」的租金水平亦會因應一籃子因素而有所分別。因此,我們認為現階段在未掌握「劏房」市場的租金數據的情況下,要制定既客觀又公平合理的機制以決定「劏房」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差餉就負責執行條例

我們理解社會大眾期望《條例草案》能夠盡早實施。如《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將自其於《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三個月屆滿時,即明年一月下旬起實施。差餉就將負責《條例草案》的執行工作,並正成立一個約50人的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分間單位的租金資料;以及採取所需的執法行動等。

剛才有議員非常關注有關的籌備工作,我或者在此講多一點點,就著大家的關注,差餉就現正積極籌備以下事項,務求在《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盡快推出相關服務,包括:

  1. 安排增聘及調配人員,按不同職責,例如處理查詢、批署租賃通知書及調查個案等,進行員工培訓;
  2. 採用不同渠道,包括電視、電台和差餉就網頁,和不同方式,包括短片、聲帶及單張,宣傳新的規管制度;
  3. 擬定介紹,以協助公眾認識新的規管制度;
  4. 設立部門熱線處理市民查詢;
  5. 製訂表格以收集規管租賃的租金資料,及制定日後租金資料分析和發放的安排;及
  6. 擬定個案調查(包括轉介個案)和執法行動的措施。

政府文件中英文有差異

就剛才有議員提到政府團隊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處理,請容許我說一句公道話,陳主任及相關團隊在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盡力解說,並沒有誤導之意。例如在政府提交的文件中,中英文有差異的說法,其實是源於中文,我們有時以「劏房」及分間單位交互運用的情況出現,但在英文裏,則只是 subdivided unit,並無其他一個說法,所以兩個語文對照的時候,感覺上很像有偏差。無論如何,我可以向大家保證,政府團隊是以專業、負責的態度去處理。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使政府可以盡早推行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措施,讓居住於分間單位的租客能夠早日受惠。

主席,居於不適切居所的弱勢社群,我們是不會忘記的,多謝。

資料來源:新聞公報(2021-10-20)

(1)發言稿中提到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幫助的對象是誰?

  1.      ○ A. 劏房業主
  2.      ○ B. 劏房租客
  3.      ○ C. 公屋租客
  4.      ○ D. 居屋業主

(2)承上題,為甚麼要幫助這些人?

 

(3)制訂這項條例,對於維持國家安全有甚麼作用?

 

(4)發言稿提到,立法會議員關注到哪些問題?(答案可多於一項)

  1.      ○ A.《條例草案》沒有規管起始租金
  2.      ○ B. 政府提交的文件內中英文有差異
  3.      ○ C. 法例實施後執法工作的籌備
  4.      ○ D. 運輸及房屋局的編制

(5)立法會對於發言稿中所述的條例有甚麼責任?(答案可多於一項)

  1.      ○ A. 向政策局提供建議
  2.      ○ B. 通過《條例草案》
  3.      ○ C. 撰寫《條例草案》
  4.      ○ D. 監督條例的執行

(6)負責制訂及修正草案的是哪兩個政府部門?(答案可多於一項)

  1.      ○ A. 差餉就
  2.      ○ B. 運輸及房屋局
  3.      ○ C. 律政司
  4.      ○ D. 財政司

(7)負責執行條例的是哪個政府部門?

  1.      ○ A. 差餉就
  2.      ○ B. 運輸及房屋局
  3.      ○ C. 律政司
  4.      ○ D. 財政司

(8)發言稿中提到的兩個行政機關分別是:

 

(9)從發言稿所見,法案從起草到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請以英文字母標示。

  1.             A. 差餉就
  2.             B. 運輸及房屋局
  3.             C. 律政司
  4.             D. 財政司

B ➔ A ➔ C ➔ E ➔ D

2. 試述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職能。

 

 

3. 試就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職能,分析其異同。

同:(1)

       (2)

異:(1)警務處:負責辦理

                 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

       (2)香港的國安案件多交由辦理,中央只負責少部分案件。

4. 試述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國安委)的職能。

 

 

 

5. 試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能,分析其異同。

 

 

 

答案:(1)B(2)「劏房」住戶大多為低收入人士或家庭,除了需要承擔高昂租金,還要接受租約內可能存在一些不利租客的條款。此外,有部分業主沒有與租客簽定正式的書面租約,單憑口頭協議往往未能釐清業主和租客各自的權責,因而引致不必要的糾紛。(3)可以照顧弱勢群體,使他們安居樂業,令社會穩定,保障社會安全。(4)A、B、C    (5)A、B、C(6)B、C(7)A(8)差餉就、運輸及房屋局(9)B ➔ A ➔ C ➔ E ➔ D     2.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主要負責以下職務:(1)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2)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3)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4)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5)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6)執行《香港國安法》所需的職責。     3. 同:(1)國家安全情報(2)依法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異:(1)一般案件、三(2)特區政府     4.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以下三項:(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5.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二者同樣需要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但委員會負責制訂政策和執行機制的建設,而公署則是提供建議。公署是中央駐港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委員會則是特區的設置,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公署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並在特定情形下依法辦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委員會只負責重大行動的協調工作。

學習回顧

Description

達成目標

  1. 了解特區政府的管治和決策過程。
  2. 了解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運作。

價值觀及態度

尊重特區政府的管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