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認識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相關領域的政策和重點,以及中央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所擔當的角色

政府於2021年4月23日公布,大角咀海帆道的一幅政府用地將會批予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以設立永久辦公室及附屬設施。

 

該用地總面積約11,500平方米,位於西南九龍分區計劃大綱圖劃定的「政府、機構或社區」區域,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辦公室及附屬設施屬於經常准許的用途。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於2020年7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48條成立。《香港國安法》第61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在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香港國安法》履行職責時,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將依據《香港國安法》及相關香港適用法規推展是項建築工程並承擔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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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機構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

這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為:

  • (1)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關於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基本法律。
  • (2)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以及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 (3)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審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預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

這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的職能。

3.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

1978年,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港澳小組協助中央掌管港澳工作,並決定成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作為中央港澳小組的辦事機構。1993年3月,更名為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202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基礎上組建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作為黨中央辦事機構,保留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港澳辦具有以下職能:

  • (1)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香港、澳門的政策規定,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2)了解香港、澳門的有關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 (3)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關工作聯繫。
  • (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與香港、澳門有關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實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 (5)負責指導和管理內地與香港、澳門因公往來的有關事務,協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推動與香港、澳門在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 (6)參與擬訂對駐香港、澳門中資機構有關管理的政策,參與內地企業和中資機構在香港、澳門的有關協調工作。
  • (7)對中央駐香港、澳門機構提出的有關事宜提供意見、建議和工作協助。
  •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港澳辦升格為黨中央機構示意圖
港澳辦升格為黨中央機構,體現對港澳工作的重視

二、中央駐港機構

根據《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駐港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設立分別負責行政、外交、國防和執法事務的四大機構,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解放軍駐港部隊)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及:「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駐港機構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體現中央的全面管治權。

重點解說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
  3. 中央駐港機構包括中聯辦、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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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達成目標
1.充分了解國家機構和中央駐港機構的角色和重要性。
2.充分了解中央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擔當的角色,並以此為基礎研習相關的課題。
價值觀及態度

尊重國家機構和中央駐港機構